在注册商标陆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若何判断商标是否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萦绕第3384055号“車之翼”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推销(替他人)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动、宣传、征询等服务,,,,,,,服务的对象为商品或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不蕴含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以价值的差距获取商衣符润的情景。。。。。。权势人通过零售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标注其商标的商品,,,,,,,不组成在推销(替他人)的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
据相识,,,,,,,诉争商标由普洱市香洲区拱北广胜汽车零部件行(已注销)于2002年11月提交注册申请,,,,,,,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告白、推销(替他人)、贸易橱窗安插、管帐等第35类服务上,,,,,,,后让渡至普洱市大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大胜公司)。。。。。。
2016年,,,,,,,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陈斫披司通)以大胜公司于2013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陆续三年终场使用诉争商标为由,,,,,,,向原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但未能获得支持,,,,,,,其随后向原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原商评委经审理以为,,,,,,,大胜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告白造作和谈等证据可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告白、推销(替他人)、贸易橱窗安插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贸易使用,,,,,,,但诉争商标鉴定使用的管帐等其他服务与诉争商标现实使用的告白、推销(替他人)服务既不一样也不类似。。。。。。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告白、推销(替他人)、贸易橱窗安插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管帐等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
普利司通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大胜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告白造作和谈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即便是真实的也属于象征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此表,,,,,,,大胜公司提交的销售授权书、发票等只能证明其拥有经销轮胎的行为,,,,,,,但不组成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大胜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可能证明其将诉争商标许可某告白公司使用,,,,,,,该许可使用能够视为大胜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其提交的告白造作和谈书及其对应的发票,,,,,,,可能证明上述告白公司在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告白喷绘业务上,,,,,,,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大胜公司在告白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贸易使用。。。。。。鉴于贸易橱窗安插服务与告白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辨表》中属于类似服务,,,,,,,故大胜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告白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可视为在贸易橱窗安插服务上的使用。。。。。。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为大胜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多份法院判决书、某告白公司主交易务网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有关发票,,,,,,,仅能证明其作为其他品牌轮胎等商品的零售商销售了有关商品,,,,,,,并不能证明其将诉争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而大胜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含有诉争商标的照片系自造证据且拍摄于指定期间之后,,,,,,,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故大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就普利司通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要求沉新作出决定。。。。。。大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了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王晶)
内行点评
王瑞鹏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推销(替他人)服务的理解,,,,,,,到底何种使用方式属于在该服务上有效的贸易使用。。。。。。笔者以为应厘清两个问题:一是界定商标性使用行为;;;;;二是明确推销(替他人)服务内容是否蕴含零售、批发服务。。。。。。
关于若何界定商标使用行为,,,,,,,凭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划定,,,,,,,商标使用能够阐发为该条款列举的多种大局但并不限于以上几种情景。。。。。。对于不属于上述划定的情景但内容上是以鉴别商品、服务起源为主张将商标用于贸易活动的行为,,,,,,,也可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关于推销(替他人)服务内容是否应蕴含零售、批发服务,,,,,,,应先相识第35类服务重要蕴含的内容及主张。。。。。。《类似商品和服务分辨表》中关于第35类服务的注解指了然该类别重要蕴含由幼我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主张在于对贸易企业的经营或治理进行援手以及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贸易职能的治理进行援手。。。。。;;;;;诖耍,,,,,推销(替他人)应是指援手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既可所以对他人的日常销售行为提供通例性建议、策动、宣传、征询等服务,,,,,,,也可所以为他人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援手行为,,,,,,,但该服务并不蕴含商标权势人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
对于商场、电商平台的服务是否属于推销(替他人),,,,,,,必要进行具体分辨。。。。。。若是商场、电商平台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表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推销(替他人);;;;;若是其仅是为其他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属于推销(替他人)服务。。。。。。
综上,,,,,,,推销(替他人)服务内容不蕴含零售、批发服务,,,,,,,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明确自身的经营模式,,,,,,,分辨商品销售与推销(替他人)服务。。。。。。通常直接进行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即便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也存在3年后因无现实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而商场、电商平台等重要提供商家入驻服务的经营者,,,,,,,则应优先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并留存为入驻商家提供建议、策动、宣传、征询等的服务合同,,,,,,,预防因他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时陷入举证难题的不利局面。。。。。。